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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检察院创新机制 促进刑事和解工作
365备用网 日期:2014-07-29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闭

木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今年以来,积极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办案方式,将刑事和解作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有效载体,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核心,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根据各类案件的特点,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结合办案实践,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大力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同时,针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重伤、交通肇事案件,也积极探索和引入和解机制。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认真听取多方意见。一是监督物质赔偿到位。在和解过程中,尽力让加害人设身处地为受害人着想,在赔偿数额上适当向受害人倾斜,监督加害人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二是要求加害人给予受害人精神抚慰。通过加害人当面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等方式,缓和受害人的激愤情绪,淡化受害人的仇恨心理,恢复受害人的尊严和自信。对于拟作不起诉的刑事和解案件要求必须有受害人出具的请求从轻处理申请。

二是注重刑事和解案件的社会效果。通过走访加害人的街坊邻里、工作单位,了解其真实思想动态,回归社会后的人身危险程度,从而确定是否适用和解政策及采取何种方式来予以和解。对达成刑事和解而从宽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一个月内进行回访,以防止当事人一方特别是受害人上访、告状等问题的发生,巩固先期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所取得的成果,在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积极促使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减少了社会对抗,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加大对刑事和解工作的正面宣传。在办案实践中加大对和解成功案例的宣传力度,使刑事和解工作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同时,建立受害人申诉绿色通道,并将申诉方式、受理内容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对刑事和解的程序、范围及受害人权益等及时依法告知受害人及相关人员,确保受害人权益能得到有效保证。

 
 
 
主办单位:中共哈尔滨市委政法委员会  哈尔滨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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